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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条例》公布!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6-10-10 浏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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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5号

《河南省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6年9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9月29日


河南省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条例

(2026年9月24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用好红色资源,赓续红色血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奋力谱写中原大地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强大精神力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红旗渠精神起源于河南省林州市(原林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为破解生存困境、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修建红旗渠过程中孕育形成,在改革开放和新时代不断丰富发展的伟大精神。

第三条 红旗渠精神是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的宝贵精神财富。

红旗渠精神的基本内涵是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团结协作、无私奉献。

第四条 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健全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各方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第五条 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主要依托红旗渠建设、运行和管理中形成的有关建筑物、构筑物、纪念设施、代表性实物、文献档案资料、口述资料和代表性人物等,遵循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守正创新、永续传承的原则。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和红旗渠工程管护的支持保障力度,制定专项方案,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必要经费,及时研究解决红旗渠精神传承弘扬以及红旗渠工程保护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明确重点任务,组织实施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组织、宣传、网信、党史地方志、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研究阐释、宣传推广、新闻出版、网络安全、史料整理和资料收集、组织保障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文物、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相关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社科联等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工作。

第九条 党校(行政学院)、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高等学校以及相关学术团体,应当加强对红旗渠精神的理论研究,挖掘、阐释红旗渠精神的历史价值和科学决策、敢于斗争等时代内涵。

第十条 红旗渠纪念馆及相关博物馆、档案馆、展览馆等单位,应当加强对红旗渠精神代表性实物、文献档案资料、口述资料、代表性人物事迹、影像资料等的搜集、整理、挖掘,通过数字化等形式,按照有关规定分级分类保护。

第十一条 全社会应当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推动红旗渠精神广泛传播和深入践行。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文艺创作、学术研究、技术支持等方式积极参与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工作。

第十二条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纪念日和其他相关重要纪念日、重要节日,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各种形式开展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活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以及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大对红旗渠精神的宣传、推广和传播,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拓展宣传渠道,推动红旗渠精神深入人心。

鼓励、支持以红旗渠精神为主题的文学、影视、音乐、舞蹈、戏剧、美术、书法等文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红旗渠精神的主题创作、传播交流、展览展示等,应当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反对历史虚无主义,杜绝低俗化、庸俗化,防止商业化滥用。

第十四条 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结合实际将红旗渠精神纳入教学课程,利用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党史教育基地、廉政文化教育基地等,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学活动。

支持河南红旗渠干部学院发挥重要阵地作用,健全完善红旗渠精神理论教学、情景教学、访谈教学和线上教学等相融合的精品课程体系,持续提升办学质量。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青少年的红旗渠精神宣传教育,引导青少年参加红旗渠精神传承弘扬活动,厚植爱国情怀,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将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作为学校立德树人的重要内容,采取纳入相关课程、指导学校组织开展主题活动等方式,加强对学生的红旗渠精神教育。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履行职责,弘扬优良作风,保持清正廉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自觉为人民出政绩、以实干出政绩。

鼓励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和红旗渠建设亲历者及其后代带头开展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活动,挖掘、选树践行红旗渠精神的先进典型,讲好新时代红旗渠故事,推动红色基因代际传承、红色文化丰富发展。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将红旗渠精神载体的保护、管理、利用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和旅游发展等专项规划。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红旗渠工程管护和安全运行等工作的指导监督,优化水资源配置与集约利用,发挥红旗渠水利综合功能,促进生产、生活、生态协调发展,持续推动红旗渠精神活态传承。

第十八条 安阳市、林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红旗渠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安阳市、林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旗渠工程及其重要设施的保护管理、发展利用和生态安全保障等工作;健全完善渠首工程及沿线协同保护机制,推动联合巡查监管、隐患治理和生态保护,保障红旗渠工程及沿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十九条 推动红旗渠精神向经济发展动能和治理要素转化,发挥红色资源凝心聚力、铸魂育人、推动发展的社会功能,赋能经济转型升级、文化繁荣兴盛、乡村全面振兴、社会和谐稳定等工作,更好促进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

第二十条 支持打造以红旗渠为重要标识的红色旅游品牌,大力发展红色研学游、绿色生态游等业态,促进与南太行山区等其他旅游资源联动,以文塑旅,以旅彰文,引领和推动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鼓励红旗渠精神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拓展红旗渠精神大众化传播、场景化体验的新形式、新路径。

第二十一条 支持加强红旗渠精神相关资源的数字化采集、整理、归档与安全存储,推动实施重点工程数字化再现,促进相关红色资源转化利用。

鼓励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现代信息技术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开展网上展馆、云直播等多样化展示活动,开发沉浸式体验、数字文创等新型传播产品,推动红旗渠精神融入数字文化生活,增强红旗渠精神的吸引力、传播力。

第二十二条 推动红旗渠精神与焦裕禄精神、大别山精神等红色精神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弘扬工作的交流互鉴,更好促进红旗渠精神传承创新发展。

加强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推动红旗渠精神的国际推广与传播,提升红旗渠精神的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二十三条 对在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旗渠精神及其历史功绩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河南省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6年7月30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李国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计划安排,受主任会议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起草了《河南省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的必然要求。红旗渠精神是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9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指出:“焦裕禄精神、红旗渠精神、大别山精神等都是我们党的宝贵精神财富”。2022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亲临红旗渠考察时指出:“红旗渠精神同延安精神是一脉相承的,是中华民族不可磨灭的历史记忆,永远震撼人心。”强调:“要用红旗渠精神教育人民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社会主义是拼出来、干出来、拿命换来的,不仅过去如此,新时代也是如此。”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充分肯定了红旗渠的时代价值和精神伟力,为新时代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就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进行立法,是依法推动习近平总书记殷殷嘱托落地落实的重要政治任务。

(二)制定条例是推动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入法入规的有益探索。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作出重要部署。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鼓励地方人大探索以立法形式推动红色精神的传承与弘扬。在这方面,外省已有立法先例。制定条例是结合我省实际,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以法治护航红色精神永续传承的积极探索。

(三)制定条例是持续完善河南地方性法规体系的具体举措。2024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印发《关于构建河南省地方性法规体系的意见》,将促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文化等作为地方立法的重要任务。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河南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条例》《河南省革命文物保护条例》等法规,为红色精神立法积累了经验。2021年9月,红旗渠精神被确定为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第一批伟大精神。作为河南首部“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制定将进一步丰富我省红色精神方面立法内容,更好助力河南地方性法规体系的健全完善,在全社会形成弘扬光荣传统、赓续红色血脉、崇尚法治精神的良好氛围。

(四)制定条例是赋能河南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的现实需要。“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也是河南扬长补短、全面崛起的关键阶段,省委确立了“1+2+4+N”目标任务体系,迫切需要强大精神力量凝聚共识、汇聚合力。红旗渠精神历久弥新、永远不会过时。条例有利于从法治层面促进红旗渠精神的传承和弘扬,切实汇聚起亿万中原儿女团结奋斗的磅礴力量,更好推进河南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更好立足河南一域、服务全国发展大局。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省人大常委会于3月成立立法工作专班,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党校、省司法厅、省文旅厅等省直部门以及安阳市人大常委会共同参与,扎实推进立法的各项工作。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把准政治方向。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党建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伟大精神的重要论述、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河南工作的重要论述,学习贯彻党中央关于传承弘扬红色精神、红色文化的工作部署,确保立法体现党的主张,符合相关政策精神。二是充分调研论证。立法工作专班先后赴山东临沂、陕西延安等地学习借鉴相关立法经验,形成专题调研报告,为法规起草提供重要参考;赴林州市实地调研,与当地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及有关专家、基层工作者座谈交流。分阶段先后组织召开3次研讨论证会,进行反复论证和研究修改。6月30日专门在安阳市组织召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有关专家以及省直有关单位参加的专题研讨会。三是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多次征求省直相关单位、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及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通过河南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其中,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共反馈意见建议56条,采纳5条。7月17日,法工委办公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专题论证。7月20日,法工委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将《条例(草案)》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采用简易体例,不分章节,共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红旗渠精神的形成过程和基本内涵(第一条至第三条)。红旗渠精神起源于河南省林州市(原林县),是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领导人民为破解生存困境、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修建红旗渠过程中孕育形成,并在改革开放和新时代的伟大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的伟大精神。红旗渠精神的基本内涵是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团结协作、无私奉献。

(二)关于工作格局与遵循原则(第四条、第五条)。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健全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各方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遵循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守正创新、永续传承的原则。

(三)关于传承弘扬的工作机制(第六条至第十一条)。《条例(草案)》对县级以上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群团组织、科研机构、干部学院、纪念馆、展馆等在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中的职责进行了规范。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志愿服务、文艺创作等多种方式参与。

(四)关于宣传教育与示范引领(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条例(草案)》规范媒体宣传和文艺创作,规定红旗渠精神的主题创作、传播交流、展览展示等,应当反对历史虚无主义,杜绝低俗化、庸俗化,防止商业化滥用。加强对青少年的宣传教育,对教育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对国家工作人员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提出要求,明确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自觉为人民出政绩、以实干出政绩。

(五)关于载体保护与活态传承(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红旗渠是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的重要载体。《条例(草案)》统筹推动本体保护利用和精神传承弘扬,将红旗渠保护利用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生态环保、文化旅游等专项规划;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保障红旗渠工程及沿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六)关于传承弘扬工作的创新发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一是推动红旗渠精神赋能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二是支持打造以红旗渠为重要标识的红色旅游品牌,引领和推动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三是促进红旗渠精神数字化传播发展,增强吸引力、传播力。四是推动红旗渠精神与焦裕禄精神、大别山精神等红色精神传承弘扬工作的交流互鉴,提升红旗渠精神的国际影响力和传播力。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关于《河南省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李国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6年7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河南省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用好红色资源,赓续红色血脉,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一审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对《条例(草案)》进行研究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其中,收到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建议59条,采纳10条。8月31日,法制委员会会同省委宣传部、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教育厅、省司法厅和安阳市人大常委会,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条例(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

9月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逐条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省委宣传部、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教育厅、省司法厅和安阳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9月14日,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推动全社会积极参与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

一审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建红旗渠生动展现了河南人民战天斗地、攻坚克难、创造伟业的精神品格,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不仅是政府部门的责任,更是全社会共同使命,应当推动全社会学习践行红旗渠精神,切实凝聚亿万中原儿女团结奋斗的磅礴力量。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采纳了这一建议,在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内容为:“全社会应当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推动红旗渠精神广泛传播和深入践行。”

二、关于挖掘选树传承弘扬工作的先进典型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单位提出,不仅要鼓励红旗渠建设亲历者及其后代、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带头积极开展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活动,而且要深入挖掘各行各业践行红旗渠精神的身边榜样,健全典型选树制度,讲好新时代奋斗故事。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采纳了这一建议,在第十六条第二款增加了相关内容,修改后条文为:“鼓励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和红旗渠建设亲历者及其后代带头开展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活动,挖掘、选树践行红旗渠精神的先进典型,讲好新时代红旗渠故事,推动红色基因代际传承、红色文化丰富发展。”

三、关于加强对红旗渠精神载体的保护利用

一审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红旗渠工程及其重要设施是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的物质载体,保护好物质载体至关重要,建议增加对红旗渠工程及其重要设施保护的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采纳了这一建议,在第六条规定了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红旗渠工程管护的支持保障力度,同时,在第十八条增加了“加强对红旗渠工程及其重要设施的保护管理、发展利用和生态安全保障等工作”的内容。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对《条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我省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工作的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请予审议。






关于《河南省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6年9月24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

9月21日上午,常委会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河南省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根据一审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已基本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22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条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作了4处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表决稿)。省委宣传部、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省教育厅、省司法厅以及安阳市人大常委会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23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表决稿),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我省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工作的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来源 | 《河南日报》2026年10月5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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